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娱乐船指令 2003/44/EC

发布时间:2014-11-24


    2003年8月23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娱乐船指令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 2003/44/EC,对原娱乐船指令94/25/EC进行了修订。该指令适用于船身长度2.5m至24m,用于运动和休闲的各类船只。对于既用于出租又用于娱乐性划船训练的船只,当其作为娱乐性目的投放市场时,也应适用本指令。

    娱乐船指令2003/44/EC不仅适用于完整的娱乐船只,还适用于船上附件,如舷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、舷外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、方向盘、操纵机构、电缆组件、燃料箱和燃料管道、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。

    智特目前已经给客户提供的RCD指令认证的产品包括:璃钢艇、充气艇、铝合金小艇、快艇、摩托艇、观光艇、船用发动机(舷内机和舷外机)、油管、油箱等。

    根据指令的要求,娱乐船分成四大类别。
    类别A——海洋型: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,能够抵御8级以上风力4米以上浪高,并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给自足。
    类别B——海上型: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8级(含8级)以内,浪高4米(含4米)以内的海上情况。
    类别C——海岸型:船舶为近海水域、大型海湾、海湾口、湖泊、河流流域而设计。能够抵御风力6级(含6级)以内,浪高2米(含2米)以内的水面情况。
    类别D——防护型:船舶为小型湖泊、河流、运河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4级(含4级)以内,浪高0.5米(含0.5米)以内的水面情况。
    另外,各型号船只必须满足诸如稳定性、浮力特性以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技术要求(具体产品有具体要求)。我们可以协助您完成稳定性计算报告、浮力计算报告、噪音测试报告、振动测试报告以及船用发动机的排放测试、安全测试和电磁兼容测试等。
 娱乐游艇 Recreational craft 
    指令名: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娱乐游艇的法律、法规和管理条例的1994年6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/25/EC 
  Directive 94/25/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June 199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, 
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ecreational craft 

    基本要求: 通用要求:–船体鉴定;–建造者铭牌;–从船上跌落保护和重新装船方法;–主操作位置的视野;–船主手册。整体和结构要求:–结构;–稳定性和超(出水)高;–浮力和下水;–船体、甲板和上部结构的通路;–淹没;–制造商的最大推荐装载;–救生艇容积;–逃生;–锚、停泊处和曵引。操作特性: 安装要求:–发动机和发动机空间;–燃料系统;–电子系统;–气体系统;–消防保护;–导航灯;–放电保护